金枪手果树花粉授粉器代理合同
甲方:山东省蒙阴县金枪手农机具研究所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甲方产品委托乙方在指定区域内经销的事宜进行磋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 产品名称
金枪手果树花粉授粉器。
二、 销售地区
本所授权乙方为甲方产品在 省 市 县的地区总代理。
三、 价格每批货按甲方统一规定的批发价格执行。
四、 销量
1. 乙方保证该合同有效期内地区确保销售量市、县级总经销3000支,省级总经销10000支。
2. 乙方首批订货量地、县级1000支,省级5000支。
五、 合同有效期限
自生效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六、 甲方义务
1. 向乙方出具总经销证书,维护乙方总经销权益,即不在本合同第二条约定范围内另设经销商。
2. 协助并督促乙方进行本合同第二条约定区域内的市场开拓和销售工作,提供必要的市场指导。
3. 向乙方提供包括文字、图片、影像在内的广告宣传资料,与乙方共同制订地区营销广告方案,协助乙方做好广告、促销等工作。
4. 向乙方提供包装完整的合格产品。
5. 协助乙方做好货物的托运工作及调换工作。
6. 采取有效措施调解和处理规范市场的工作。
七、 甲方权利
1. 有处置乙方违反市场规范问题的权利。
2. 有审核乙方广告宣传材料的权利。
3. 有核定地区零售指导价的权利。
4. 有参与商讨和指导乙方制定、实施营销方案的权利。
八、 乙方义务
1. 自觉维护甲方及其产品的形象和声誉,在甲方指导下做好销售区域内消者投诉、产品质量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配合工作。
2. 不得超越本合同第二条约定区域销售,不得擅自在合同销售区域销售其他品牌的同类产品。
3. 不得用其他厂商的商品换上甲方的商标或包装进行销售,不得擅自生产、伪冒甲方之产品。
4. 提供地区营销方案,在甲方指导下,做好本合同第二条约定区域内的广告宣传和市场推动工作。
5. 协助甲方做好甲方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
6. 开拓和发展区域内的销售网点,进入该地区的甲方指定的主要目标市场。
7. 准确及时向甲方提供经营情况及有关市场动态信息。
8. 按规定的市场指导零售价销售甲方提供的产品,不得参与低价竞销活动。
9. 乙方经营必须符合当地工商规范,未经授权不得在任何场合以及任何方式冒用甲方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10.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等经营必备证件。
九、 乙方权利
1. 享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区域内的销售独占权及发展和管理该区域分销商的权利。
2. 享有按“预订货清单”约定的要求供货的权利及与甲方协商确保销售指标以外进货的权利。
3. 享有甲方免费提供的市场指导和相关资料的权利。
十、 换货和退货
1. 乙方在销售中因甲方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均可向甲方调换。
2. 乙方在确保销售指标内所进的货若还未售出,只要不污、不损、包装完整,在约定时间以内,一律可退还甲方。
十一、交货与运输
1. 甲方在收到乙方要货通知并得到甲方确认及甲方收到乙方相应的货款后两天内发货。
2. 乙方可自己提货,也可委托甲方代办托运(须乙方出具委托书),运费由乙方承担。
3. 甲方的交货地在生产所在地。
十二、付款方式
1. 现款结算。
2. 款到甲方帐后发货。
十三、违约责任
1.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时,双倍赔偿乙方信誉保证金。
2. 若乙方未完成合同第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确保销售量,则按其确保销售未完成部分所占的比例扣除部分信誉保证金;但若因甲方供货严重不足,则不受此限制,同时甲方将对乙方给予补偿。
3. 乙方若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九款之规定,甲方有权取消其总经销资格,同时扣除乙方信誉保证金。
4. 乙方若有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三款或第八条第十款之规定,乙方应向甲方赔偿人民币10万元,并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后果。
十四、其他
若因不可预测因素导致市场价格必须调整时,双方可再协商采取相应措施。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商榷。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在双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并同时签订购货合同后生效,本合同签订后十天内,如购货合同未能生效与执行,本合同自动失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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